肇事逃逸 保險公司為啥還賠96萬
無證駕駛、酒駕、肇事逃逸等引發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會拒絕對第三者險作出賠償。
發生在兩年前的一場交通事故,貨車與轎車發生碰撞,致一死三傷,貨車全責,三者險百萬,因肇事司機逃逸,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而就因為保險責任書上的一個細節,保險公司不能免責,不得不支付給受害者近百萬元的賠償。
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18日5時早,唐某駕駛鞍山籍半掛車由瀋陽蘇家屯區沈營線一加油站駛出,在沈營線上由東向南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的轎車相撞。事故造成小轎車損毀嚴重,除了司機李某受傷外,轎車內的楊某等三名乘客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而唐某卻因為“當天路面滑,下大霧,不知道肇事”,駕車逃離現場。
乘客楊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一週的搶救也沒能挽回他的生命。經鑑定,楊某死亡原因為重度顱腦損傷。交警認定,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唐某的半掛車掛靠於鞍山市誠邦運輸有限公司,並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心營銷服務部投保,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達100萬元。如是唐某沒有逃逸,三者險基本可以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2018年9月,一審法院認定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年,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判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楊某家人11萬餘元,其餘的89萬餘元由掛靠單位運輸公司與唐某連帶賠償。同時,司機李某等三人經濟損失共計7萬餘元也要由唐某和運輸公司承擔。
鞍山誠邦公司不服一審中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遂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包括,唐某交通肇事後逃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有就是保險公司未履行對免責條款的説明和提示義務,免責條款無效。
瀋陽中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鞍山誠邦公司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省高法指令瀋陽中法再審。
法院再審認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唐某存在肇事後逃逸的違法行為,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事項説明書》,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存在逃逸情形的,事故損失屬於商業第三者險的免責事由。故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保險公司應就肇事後逃逸的相關免責條款向唐某履行基本的提示義務,否則免責條款應屬無效。
唐某本人表示保險公司從未向其送達過《免責事項説明書》或以其他方式對案涉免責條款向其作出過提示,並表示《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簽寫。再審期間的司法鑑定意見證實投保材料中的簽字確非唐某本人所簽寫。同時,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曾向唐某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
法院認為該免責條款應屬無效,保險公司不應免除對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責任。另外,從唐某的逃逸行為與事故損失的因果關係上看,唐某的逃逸行為系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關聯。唐某肇事後的逃逸行為與事故造成的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從該角度分析,保險公司也不應免除對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近日,瀋陽中法終審判定,變更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四項為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楊某家人89.7萬元,賠償司機李某等三人經濟損失共計7萬餘元。
遼瀋晚報記者 金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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